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