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