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