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