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