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章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接到社会举报投诉,收到其他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方面: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案: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依照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询问应个别进行,并制作《商务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第二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第二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或者经商务… 第二十七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第二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