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