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获取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日期与证据出处,并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