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案: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根据;
属于商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获取材料、举报投诉材料或案件移送材料等),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初步审理等工作。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根据;
属于商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属于本部门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获取材料、举报投诉材料或案件移送材料等),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负责案件调查、初步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