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和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回避未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