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依照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材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证据。

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