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次级债券的发行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1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根据需要,分期发行同一类次级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每期发行时间及发行额度。若有变化… 第十七条 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 第十八条 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第二十条 招投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发行人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招标过程。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次级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次级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第二十二条 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次级债券发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可以免于信用评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次级定期债务,经批准可比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 次级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