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次级债券的发行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次级债券的发行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次级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次级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时,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如仍需发行次级债券,应另行申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