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次级债券的发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次级债券的发行 第二十二条 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次级债券发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