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

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于次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