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次级债券的发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次级债券的发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1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根据需要,分期发行同一类次级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每期发行时间及发行额度。若有变化,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15日前将修改的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