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是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定,由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发行的,可供资金账户投资的公募理财产品。 第三十八条 理财公司作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审慎监管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备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内部管理制度,具…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包括: 第四十条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允许投资者通过资金账户购买的同时,还允许通过其他账户购买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四十一条 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建设与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与理财行业平台对接,根据人社信息平台和理财行业平台发布的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参加人完整…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施行后新发行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应当委托与本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为其提供托管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可以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销售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第四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合理回报的投资理念。 第四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通过公开渠道,真实准确、合理客观、简明扼要地披露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得宣传策略保本… 第四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在人员数量和资质、激励和考核机制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给予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业务足够支持,确保业务开展具备所需…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