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三十八条 理财公司作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审慎监管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备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与开展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与理财行业平台对接,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运营保障。 理财公司可以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