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四十一条 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建设与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与理财行业平台对接,根据人社信息平台和理财行业平台发布的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参加人完整披露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保障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