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五章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内部评级流程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流程,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过程的独立性。评级政策和流程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内部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 第七十四条 内部评级流程应体现在商业银行的授信政策和信贷管理程序中。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确保内部评级流程可靠运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详细记录评级全过程,以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债务人评级与债项评级、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操作流程的有效执行。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文档,以保证内部评级过程的规范化和持续优化,并证明内部评级体系操作达到本指引的要求。文档应至少包括: 第二节 评级发起 第七十七条 评级发起是指评级人员对客户与债项进行一次新的评级过程。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评级发起政策,包括评级发起工作的岗位设置、评级发起的债务人与债项范围、时间频率、操作程序等。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规定本银行不同机构对同一债务人或债项评级发起的相关授权流程。 第八十条 评级发起人员应遵循尽职原则,充分、准确地收集评级所需的各项数据,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无误地输入信用评级系统。 第八十一条 评级发起应遵循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在充分进行信用分析的基础上,遵循既定的标准和程序,保证信用评级的质量。 第三节 评级认定 第八十二条 评级认定是指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进行最终审核认定的过程。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设置评级认定岗位或部门,审核评级建议,认定最终信用等级。 第四节 评级推翻 第八十四条 评级推翻包括评级人员对计量模型评级结果的推翻和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的否决。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的评级推翻政策和程序,包括评级推翻的依据和条件、权限划分、幅度、结果处理以及文档化等。 第八十六条 对基于计量模型的内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应监控专家判断推翻模型评级、排除变量和调整参数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指导原则。 第八十七条 对基于专家判断的内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应明确评级人员推翻评级结果的情况,包括推翻程序、由谁推翻、推翻程度。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评级推翻文档,在评级系统中详细记录评级推翻的理由、结果以及评级推翻的跟踪表现。 第五节 评级更新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评级更新政策,包括评级更新的条件、频率、程序和评级有效期。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债务人和保证人评级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债项评级的更新频率,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获得和更新债务人财务状况、债项特征的重要信息的有效程序。若获得信息符合评级更新条件,商业银行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评级更新。评级有效期内需要更新评级时,…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持续监测每笔零售风险暴露风险特征的变化情况,并根据最新信息及时地将零售风险暴露迁徙到相应资产池中。 第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和风险特征、风险估计的时间跨度以及零售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确定更新检查频率,但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各类资产池的损失特征和逾期状况,至少每季度抽样检…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