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五章 内部评级流程 第二节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二节 第五章 内部评级流程 第二节 评级发起 第七十七条 评级发起是指评级人员对客户与债项进行一次新的评级过程。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评级发起政策,包括评级发起工作的岗位设置、评级发起的债务人与债项范围、时间频率、操作程序等。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规定本银行不同机构对同一债务人或债项评级发起的相关授权流程。 第八十条 评级发起人员应遵循尽职原则,充分、准确地收集评级所需的各项数据,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无误地输入信用评级系统。 第八十一条 评级发起应遵循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在充分进行信用分析的基础上,遵循既定的标准和程序,保证信用评级的质量。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