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五章 内部评级流程 第四节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四节 第五章 内部评级流程 第四节 评级推翻 第八十四条 评级推翻包括评级人员对计量模型评级结果的推翻和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的否决。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的评级推翻政策和程序,包括评级推翻的依据和条件、权限划分、幅度、结果处理以及文档化等。 第八十六条 对基于计量模型的内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应监控专家判断推翻模型评级、排除变量和调整参数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指导原则。 第八十七条 对基于专家判断的内部评级体系,商业银行应明确评级人员推翻评级结果的情况,包括推翻程序、由谁推翻、推翻程度。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评级推翻文档,在评级系统中详细记录评级推翻的理由、结果以及评级推翻的跟踪表现。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