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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设置评级认定岗位或部门,审核评级建议,认定最终信用等级。

评级认定的岗位设置应满足独立性要求,评级认定人员不能从贷款发放中直接获益,不应受相关利益部门的影响,不能由评级发起人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