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每年3月底前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需要启动对售电公司持…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建立零售服务关系。经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双方协商一致,在确立绑定关系期限内,任何一方均可在电力交易平台中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确立,由双… 第二十条 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绑定确认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受理新的绑定申请,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后,即视同不从电网企业购电,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电量、电价等结算相关的条款失效,两者的供用电关系不… 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按照月为最小单位签订合同,其中新注册用户的合同生效时间为当月实际签订时间。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力用户企业名称、电压等级、户号、合同期…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出具售电公司以及零售电力用户等零售侧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根据结算依据对零售电力用户进行零售交易资金结算,对售电公司批发、零售价差收益、偏差考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1.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 第二十五条 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期间,电力交易机构动态监测售电公司运营履约额度与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或保险额度,每日上报地方主管部门,按周… 第二十六条 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经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应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征得地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须再次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