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经电力交易机构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应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取消其后续交易资格;
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公布该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为;
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地方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
取消其后续交易资格;
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公布该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为;
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地方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