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售电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从业人员、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经营状况等信息、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依法及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同意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证明材料对外公示,以及对其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开展的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