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后,即视同不从电网企业购电,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电量、电价等结算相关的条款失效,两者的供用电关系不变,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应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议,无需再签订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将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零售服务关系信息统一推送给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