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每年3月底前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需要启动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的核验。核验结果可以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中国”网站等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年度审查次数根据售电公司的信用评级或入市时长确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