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六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第七条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报告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同业拆借市场发布公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正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2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