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政策性银行;

中资商业银行;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外国银行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