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政策性银行;
中资商业银行;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外国银行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政策性银行;
中资商业银行;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信托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外国银行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