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最近2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