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九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