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报告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同业拆借市场发布公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正式发布公告之前,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市场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