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 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债权债务关系顺利清理,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