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第八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