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