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