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