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