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第十四条 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第十五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六条 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