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申请书;
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书;
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