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