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六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六条 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