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