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第七条 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 第八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1份正本、1份副本):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