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