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