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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八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港、澳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免除就业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 第十二条 被批准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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