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被批准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