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